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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权是什么意思呢?很多朋友都不知道,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1)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2)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3)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4)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5)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不享有代位权。
(6)代位追偿权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
2、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2)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仍可就不足部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4)如果保险人代位行使赔偿权所取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金,则应将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5)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以上就是保险代位追偿权的含义以及它成立的条件了,大家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登录朋友保险官网咨询客服,一定会给你最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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